案例展示
随后,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库房内有一条半自动液体灌装线,仓库内存放有四箱该品牌抑菌洗手液。该企业现场提供了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许可证上标注的生产项目为卫生用品,生产类别为湿巾、卫生湿巾。经调查,该企业未取得生产抗(抑)菌制剂的卫生许可,其生产的A牌抑菌洗手液首次上市前也未进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
后续处罚
该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遵照相应裁量基准,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上述网店经营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另案处理。
相关法条解读
卫监提醒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在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且必须按照许可的生产项目和生产类别,超范围生产视为无证生产消毒产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作为产品源头,应当落实主体责任,知法守法,把好生产的第一关。
此外,第一类和第二类的消毒产品,无论国产还是进口,首次上市前均应对产品进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来源:济南卫监